領養孤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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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孤兒
一位成年的美國公民如果有興趣領養台灣的孤兒,請向美國在台協會諮詢。電話:886-2-2162-2000 分機:2005 或傳真:886-2-2162-2253。
我們非常嚴正的勸告養父母在尋找台灣協助者時,應只和具有台灣收出養許可執照的收出養輔助單位或機構進行合作。使用無許可執照者所提供的服務,將會導致收養童因不符合美國移民法中的孤兒定義而無法移民美國。查詢有關領養孤兒的進一步資料,按這裏。
依據美國家庭訪視報告製作準則,對於曾經或現時居住於臺灣且意圖收養海牙公約簽署國孩童的美國公民,臺灣內政部兒童局都會頒給在台期間有無兒虐記錄證明。美國的準養父母可透過親自辦理或郵寄方式向主管機關 ─ 兒童局提出申請,申請時必須附上一份填妥的申請書正本和護照影本。兒童局將會頒發一份僅顯示在臺灣資料庫中是否存在兒虐記錄的簡易證明。
Child Welfare Bureau,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R.O.C.
內政部兒童局
Address:
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7樓
7F, #503, Sec. 2, Li Ming Road., Nan Tun Dist., Taichung City 40873
申請書必須附上一封貼有足額郵票和詳細地址的回郵信封,兒童局將會利用此回郵信封將證明書寄給申請人。
關於台灣的資訊, 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