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傭工簽證 (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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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傭工簽證 (B-1)
概要
美國移民法規定,下列僱主的個人傭工或家庭傭工可以申請(B-1)訪客簽證與僱主隨行赴美或隨後與僱主會合:
- 具有美國公民身分的僱主,在外國有永久住所或長期派駐在外國,而要短暫赴美或短期派駐美國者;或
- 非美國公民的僱主,持有B、E、F、H、I、J、L、M、O、P、或Q類的非移民簽證者。
- 請依照非移民簽證的申請步驟提出申請。詳細步驟,請按這裏。
- 若您來自其他國家(非台灣護照持有者),請攜帶台灣政府核發的工作許可證及外僑居留證。若您將於美國的行程結束後返回台灣,請攜帶台灣重入境許可證。
- 請攜帶僱主進入美國所使用的旅行證件影本(也就是有效的簽證、入境美國免簽證國家的護照、或美國護照影本)。
僱主為美國公民而要短期派駐美國者,其個人傭工或家庭傭工注意事項:
A. 美國公民因公短期派駐美國,其隨行或隨後會合之個人或家庭傭工,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1) 傭工在美國以外地區有住所並且無意放棄其國外住所;
(2) 在僱主進入美國前,傭工已經在外國受僱於該僱主至少六個月以上;
或者,僱主能證明在外國居留期間就已經固定聘雇職務與申請人相同的個人或家庭傭工,而傭工也能出示前僱主的聲明,證明至少曾有一年以上的幫傭經驗;以及
(3) 幫傭本人需持有一份雇傭契約,上面有雇傭雙方原始簽名。這份契約在到達入境關口時必須出示。
B. 具有美國公民身分的僱主必須提供任職機構人事部門所出具的證明,證實因工作需求而經常調職於不同國家達兩年以上,且此行赴美國停留的時間將不會超過四年。
C. 雇傭契約必需由僱主及傭工雙方簽名並註明日期,並且約定:
(1) 僱主將是傭工的唯一僱主,並將提供傭工免費食宿及來回機票。
(2) 幫傭每日工作八小時,所得的薪資必須高於美國最低工資及美國當地基本工資。
(3) 美國當地家庭傭工通常有的福利,雇傭契約內也應註明。
(4) 僱主一旦決定終止雇傭契約,須於至少兩週前通知,但幫傭無須提供兩週以上的離職通知。
僱主持有非移民身分,其傭工注意事項
僱主要以B、E、F、H、I、J、L、M、O、P、或Q類非移民身分申請入境,或已經以該身分停留美國,其隨行或隨後會合的個人傭工或家庭傭工,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A. 傭工在美國以外地區有住所並且無意放棄其國外住所 (不論僱主本身所持有的非移民身分種類是否有此要求) 。
B. 傭工能證明曾有至少一年以上的幫傭經驗。
C. 在僱主進入美國前,傭工已經在外國受僱於該僱主至少一年以上;或者,若雇傭關係短暫的建立在申請簽證之前,僱主能證明在傭工申請簽證前就已經連續好幾年固定(整年的或季節性的)聘雇職務與申請人相同的個人或家庭傭工。
D. 僱主及傭工已簽立雇傭契約,約定:
(1) 薪資標準必須高於美國最低工資及美國當地基本工資;
(2) 僱主提供免費食宿;
(3) 僱主將是傭工的唯一僱主;並且
(4) 僱主必須支付傭工赴美的旅費,以及傭工至僱主後續派任工作地點的旅費,或是僱主於美國任務完成後支付傭工回到其原居住國家的旅費。
國務院視基本工資統計表為最貼近幫傭及傭工生活需求的工資標準,也要求領事官員必須參考這些數字來判斷雇傭契約內容是否符合適當的基本工資規定。勞工部負責管理的一個”外籍勞工檢定及工作聘僱調查”(ALC-OES)資料庫,裏面根據工作種類及都會區域劃分了詳細的基本工資統計表。這份資料可以在這個網站查詢,請點選Search Wizard,選擇城市及州名,然後選擇工作代號37-2012,即可查詢”幫傭及家庭清潔工”的基本工資,或選擇其他工作做查詢。
根據ALC-OES資料庫所公布2011年7月到2012年6月的”幫傭及家庭清潔工”的一級基本工資(時薪),在華盛頓特區是每小時美金$8.46元;在紐約市地區是每小時美金$9.63元;在邁阿密地區是每小時美金$8.01元;在芝加哥地區是每小時美金$8.82元;在洛杉磯地區是每小時美金$8.80元。而2009年7月公布的美國聯邦最低工資是每小時美金$7.25元。
至於支付B-1個人傭工或家庭傭工的薪資來源或支付地點或支付銀行所在地,則無特別規定。
身為一個即將申請B-1簽證赴美做短暫的停留個人傭工或家庭傭工,在簽證面談之前,請您務必詳閱國務院網站上的非移民訪客的權利、保護與資源手冊身為一個即將申請B-1簽證赴美做短暫的停留個人傭工或家庭傭工,在簽證面談之前,請您務必詳閱國務院網站上的非移民訪客的權利、保護與資源手冊